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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食品报检法律法规
天津食品报关公司网讯:
报检范围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因此,入境食品报检范围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生产食品用工具及设备等。  
报检要求
1:报检时应提供的特殊单据
进口食品的报检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相应的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的特殊单证包括:
(1)        进口食品原产地证书;
(2)        输出国使用的农药,化肥,除草剂,熏蒸剂及生产食品的原料,添加剂,加工方法等有关资料及标准;
(3)        所有不同品种,品牌,品名,规格产品,销售使用的标签样张;
(4)        相关部门的审批单证,如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须获得卫生部的保健食品批号,并在进口时须增做功能性复核实验项目。
2,进口食品换证报检要求
       进口食品在口岸报检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时,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应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正本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申请换证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一栏中注明需换领证书的份数。
3,进口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报检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及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报检时应提供下述特殊单证,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的,在按规定提供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1)        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原标签及翻译件。
进口食品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前述要求的,不得进口。
(2)        证明材料。
当进口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入境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报检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
1,        入境检验要求
(1)        作为商品直接进口的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及已盛食品的食品包装,进口商应向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同时随单提供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还应提交《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复印件)。经检验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        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列明包装情况。检验检疫在对进口食品报检的同时,对食品包装进行抽查检验。
(3)        对未能提供《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的,在检验检疫机构予以受理报检时,进口商可接备案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检验检疫机构对未经备案企业进口或生产的食品包装实施批批检测。
2食品包装的检测
(1)        对已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可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换发《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必要时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
(2)        对未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按照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监督抽查管理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包装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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