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女士在江南摩尔开了一家进口食品店,生意红火。一天,汪女士的食品店迎来了一位“大客户”,年轻小伙小王一口气买走了2000余元的多个品类进口零食。可是,没让汪女士高兴多久,小王就拎着刚买走的一大袋零食回来了,声称汪女士销售的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要求“退一赔十”。汪女士当然不同意,于是小王向消协投诉,工作人员到场后对纠纷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一个星期后,小王向秀洲法院起诉,要求汪女士返还货款并按货款的十倍予以赔偿。那么汪女士是否应该向这个“大客户”退一赔十呢?
法官说法:
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规定即俗称的“退一赔十”。规定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指生产、销售的食品一般应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关问题。进口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并不是所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形都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只有所购食品存在上述实质性安全问题时才能主张“退一赔十”。由于小王未能举证证明购买的进口零食存在实质性的安全问题,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要求“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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